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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10月1日起施行 旅行社导致游客滞留要赔偿
文章来源:    文章编辑:南宁中国青年旅行社     发布时间:2013-4-27 9:19:52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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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导读: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4月25日表决通过的旅游法,对旅游经营特别是旅行社的经营作出一系列明确规定。旅游法分为10章,共112条,包括总则、旅游者、旅游规划和促进、旅游经营、旅游服务合同、旅游安全、旅游监督管理、旅游纠纷处理、法律责任和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旅游合同方面

  旅行社导致游客滞留要赔偿

  旅游法对旅游服务合同作出一系列明确规定,指出因旅行社原因导致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将承担赔偿责任。

  旅游法规定,旅行社不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旅游法同时规定,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合同,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

  旅游法还规定,由于旅游者自身原因导致包价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或者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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