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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法》对旅行社管理作出更详尽的规定
文章来源:    文章编辑:南宁中国青年旅行社     发布时间:2013-9-9 12:00:50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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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导读:

    国家旅游局日前发布通知,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明确了《旅游法》有关规定的执行事宜。对旅游相关法规、规章有关规定的适用范围,旅行社设立,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的使用,导游证和领队证的取得等方面做出了规定。

    在关于旅行社设立方面,通知指出“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是指具有旅行社从业经历或者相关专业经历的经理人员和计调人员;“必要的导游”是指有不低于旅行社在职员工总数20%且不少于3名、与旅行社签订固定期限或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持有导游证的导游。2013年10月1日前已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在2014年10月1日前,应当具备《旅游法》规定的相应许可条件。

  通知还明确了使用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对旅游者权益损害进行赔偿时,应按《旅行社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执行。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旅行社无力垫付紧急救助费用的,由旅行社提出申请,经对旅行社作出许可的旅游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使用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垫付;旅行社拒不垫付的,由对旅行社作出许可的旅游主管部门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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