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法》“跨界投诉”统一解决
文章来源: 文章编辑:南宁中国青年旅行社 发布时间:2013-9-26 11:08:22 浏览: 次
游客到北海涠洲岛游玩,租用岛上个体户的电瓶车玩,因操作不当损坏了一个零件,出租人要求赔偿250元,游客认为40元就可以修理好,双方争执不下。游客投诉到当地旅游质监所,质监所认为非管辖范围,转给工商部门处理。工商部门认为是游客过错不归他们处理。游客后来报警,警察调解无果,只能请他们依法律途径解决。
旅游质监部门点评:旅游活动中,投诉难、索赔难一直为游客所诟病。此前,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机构的权限仅为受理对旅行社或导游人员的投诉,更多旅游中遇到的问题、投诉则被分流到景区、消费者保护组织、工商部门、交通部门、物价部门等相关部门受理。
《旅游法》第九十一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或者设立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受理机构接到投诉,应当及时进行处理或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者。例如以上案例,旅游投诉统一受理机构接到投诉后,就会及时移交交通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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