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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为你解读《旅游法》
文章来源:    文章编辑:南宁中国青年旅行社     发布时间:2013-9-27 11:12:24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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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导读:
   “维护旅游者权益”是贯穿新修订的《旅游法》始终的重要原则,消除“零负团费”是游客关注的热点。

    对此,有旅行社负责人在培训班上提出,“一些游客在旅游过程中确有旅游购物意愿,想要买些当地的特产,那么如何满足他们的消费需求?”专家建议,在行程表中不再约定购物和自费项目的安排,也不列举推荐清单,但在行程安排中明确约定,自由活动时间留作安排购物和自费项目之用。如确实需要作购物安排的团队,可在取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后,在行程中增加购物项目,但前提条件是旅行社不得指定购物场所。

    有旅行社负责人表示,新修订的《旅游法》的影响已经在本地旅游市场显现,一些旅游者打算自行或通过旅行社解决出境问题,之后在境外参加低价团。对此,专家认为提醒,游客与境外旅行社签订的旅游合同原则上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的约束和保护,“如果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境内旅行社有参与、诱导行为,一旦发生纠纷,无法依据《旅游法》的相关规定维护自身权益。”

    专家也就《旅游法》对景区经营的规定进行解读。新修订的《旅游法》规定,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提高门票价格应当举行听证会,景区提高门票价格须提前6个月公布。同时,经营高空、高速、水上、潜水、探险等高风险旅游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经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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