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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旅游合同 规范维护游客权益
文章来源:    文章编辑:南宁中国青年旅行社     发布时间:2010-10-21 16:55:05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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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导读:
新版旅游合同 规范维护游客权益
       乘坐豪华大巴,入住准四星酒店,具体行程及价格仅供参考……这些当前旅行社市场用来忽悠游客的文字游戏今后不能再用了。

  昨日,省旅游局下发通知,从今年6月1日起,推广使用国家旅游局、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制定的新版《团队国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简称“新合同”)。

  酒店住宿不能用准×星

  新合同规定:为避免目前一些旅行社对相关的服务标准说出模棱两可的解释,规定行程单用语须准确清晰,在表明服务标准用语时不应当出现“准×星级”、“豪华”、“仅供参考”、“以××为准”、“与××同级”等不确定性用语。

  解读:旅行社人士认为,新合同对旅游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进行了细化和明确。但是像准×星酒店,业内都是在这样用。比如,星级酒店评星时,都要先运行一年,在没挂上星之前都只能有准三星、准四星之类的说法;另外,旅行社组团出去,现在市面上盛行的快捷酒店,它就没有星级,旅游业内一般把快捷酒店作为准三星酒店来看待。

  购物次数不能超过行程日数的一半

  新合同规定:在旅游过程中,如果旅行社安排有购物活动,购物次数不能超过行程日数的一半。

  解读:目前正在实行的旅游合同也有购物次数的规定,但是一般都规定“一天一站”,比方说海南5天4晚游,旅行社一般都会安排4站购物活动,即一天一站。如果按照新合同规定,5天4晚游的购物次数就不能超过3次,这对像海南、华东等购物较多的旅游线路影响较大。由于购物次数减少,地接社旅游费用估计就会上涨,从而旅行社可能会上调这些购物较多的旅游线路报价。

  游客买到假货,旅行社要先赔

  新合同规定:如果游客在行程单安排的购物场所所购物品系假冒伪劣商品时,游客提出索赔的,旅行社应当积极协助游客进行索赔,自索赔之日起超过60日,旅游者无法从购物点获得赔偿的,旅行社应当先行赔付。

  解读:这条规定加大了旅行社的责任。实际操作中,旅行社安排的购物网点都是当地旅游部门挂牌的旅游购物点,比如说海南的旅游购物商店,都是当地旅游管理部门挂牌批准的,游客要是在里面买到假货,让旅行社先行赔付,恐怕难执行。

记者从江苏省旅游局了解到,新版国内旅游合同已在江苏全省范围内推广使用,该合同有诸多新规定,其中最大的亮点是旅游者被安排购物买到假冒伪劣的可由旅行社先行赔付。

  针对以往合同存在权利义务不明确而造成双方误解和投诉的情况,新版合同对旅游者和旅行社在事前事中事后的权利义务都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如旅游者在旅行社安排的购物点购买的系假冒伪劣商品时,自购物之日起90日内,旅游者无法从购物点获得赔偿的,可凭有效凭证要求旅行社先行赔付,解除了旅游者购物后顾之忧。

  另一方面,针对目前游客普遍反映的购物次数多、时间长、旅游变为购物游等突出问题,新版合同对购物作出明确规定,规定游客进店购物次数、购物时间必须要经游客同意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以往,游客在旅游行程中遇到任何问题,旅行社都脱不了干系,游客认为损失应该由旅行社来赔付。如因第三者原因致使旅游者人身、财产遭受损失的,或者旅游者突发疾病的,旅行社应主动予以必要协助,不承担赔偿责任。明确了双方的义务,避免了以往旅游者认为出了事都找旅行社的误解。

  此外,合同还对双方违约责任作了细致的规定。在出行前,一方当事人通知对方取消合同的,分别按照72小时前、72小时至24小时之间、24小时之内通知对方,规定了支付不同标准的违约金。

  新版合同还规范了旅游合同用语,旅行社在合同中用语明确、清晰,不再出现“准×星级”“相当于×星级”等模糊用语,是几星级就是几星级。

  新版合同还明确规定:旅游者和旅行社出现纠纷时,双方平等协商解决,不得以拒绝登机(车、船)等拖延行程或脱团,没有采取适当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旅游者将承担扩大部分的责任。

  由江苏省旅游局制定,省工商局监制的《国内旅游合同(2009版)》是在《旅行社条例》及《实施细则》实施后,为适应其相关规定,维护旅游者和旅行社双方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旅游市场秩序而制定的。

  协议条款内容详尽,根据《条例》及《实施细则》细化了合同各项条款的内容:从出发时间、地点,途中游览和自由活动的时间、次数,购物场所名称、次数、时间,自选项目名称等都作了详细的规定,对双方都起到了很好的约束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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