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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法》游客应理性消费 合理维权
文章来源:    文章编辑:南宁中国青年旅行社     发布时间:2013-12-4 15:23:52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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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导读:
    《旅游法》的贯彻实施,并不代表游客就能无所顾忌。广西旅游质监所(执法总队)提醒旅游者:在旅行社参团旅游过程中还是应该注意,要有成熟的消费心理、理智的消费行为;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谨慎,仔细看清合同每一项内容;而且要正当维权、文明旅游。

    据了解,目前很多旅游者在选择产品时还是过分偏重价格因素,贪图便宜;一些旅游者在消费过程中存在明显的从众心理,常常致使自己的消费需求与消费行为之间出现较大偏差。这种消费心理的不成熟会导致消费行为的不理智。特别是在参加低价团和旅游购物方面,经常出现冲动消费后又感后悔的情况,进而引发投诉。

    而进入投诉、维权程序后,游客还容易出现两种极端:一些旅游者维权意识淡薄,在发生旅游服务质量问题时,忍气吞声,使一些不良经营者有可乘之机。一些旅游者则过度维权,因小问题造成滞留和行程延误,影响了旅游合同的顺利实施,造成更大的损失。

    另外,一些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不尊重异国他乡的风俗习惯,行为不文明,引发当地居民和旅游经营者、从业人员对旅游者的厌恶、不尊重,严重的则引发双方的语言和肢体的冲突。对此,《旅游法》已明确规定了旅游者有文明旅游的义务。而对于旅游者有不文明旅游行为且屡次不听劝阻的,视为《旅游法》中所规定的从事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在此情形下,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如因旅游者的不文明行为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旅行社可以向旅游者要求赔偿。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旅游法》实施后,一些旅游者由于对低价团的本质认识不清,打算自行或通过旅行社解决出境问题,之后在境外参加低价团。广西旅游质监所(执法总队)表示,因为与境外旅行社签订的旅游合同原则上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的约束和保护;如果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境内旅行社有参与、诱导行为,一旦发生纠纷,无法依据《旅游法》的相关规定维护自身权益,建议游客不要轻易在境外报名参加当地旅行社组织的旅游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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