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机飞走了,我们57人都没登机,现在还滞留在机场。”2013年10月2日凌晨3时,广西旅游假日办接到一通来自滞留南宁机场游客的来电投诉。旅游(质监)执法人员赶到现场调查得知,由于旅行社车辆故障未能及时将护照送达机场,造成某赴韩国旅游团未能成行,全部游客滞留机场。
组团的东兴某国际旅行社负责人承认此事是旅行社失误,愿意全额退款。但游客认为,由于是旅行社的原因造成误机,旅行社不仅要退回全额团款,而且应按照《旅游法》第70条规定赔偿团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即每人不少于6300元)。
旅游质监执法人员调查后,结合《旅游法》相关规定认为,此次误机责任应由旅行社承担。但飞机已经起飞,团队旅游合同不能继续履行。而按《旅游法》第70条索赔的前提是“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合同”,所以游客主张索赔的理由和依据不符合该条规定。经过调解,游客和旅行社最终达成协议:由旅行社退还全额团款,且对每名游客赔偿4000元。
广西旅游质监所点评:这起案件是《旅游法》实施后广西的“第一大案”,旅行社因为违约造成数十万元巨额损失,对旅游企业和从业人员有很大的警示作用:在经营活动中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规范操作。旅行社要把各项工作做在前面,将各项防范和应急措施准备充分,防范不应发生的经营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