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退休教师王先生和老伴参加某出境游组团旅行社组织的澳新七日游,该团一行28人,其中60岁以上老人7人,18岁以下4人。旅行社的宣传单上写的是团费每人13000元,但在签订合同时,旅行社又要求60岁以上老人和18岁以下青少年每人多交3000元至3300元不等的附加费。王老师和老伴对附加费用提出质疑,旅行社工作人员的答复是:因60岁以上老年人和18岁以下青少年消费水平不高,所以向他们征收团费之外的附加费用,并表示这是众多旅行社普遍存在的“潜规则”。王老师是个细心人,据他观察,在整个行程中,60岁以上老人吃住行游和大家一样,旅行社并没有提供任何附加的服务,他们在旅游中的消费能力有时超过60岁以下的旅游者。以该团为例,7位老人平均购物消费在8000元人民币以上。王老师回国后,向有关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投诉。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干预下,该出境游组团旅行社将多收的费用退还给了王老师,并受到了相应的行政处罚。王老师觉得这种“潜规则”是对老年人和孩子的歧视和勒索,应坚决予以制止。
就此,在“端午节”假期即将到来之际,国家旅游局质量监督管理所特向广大游客提出如下警示:
第一,旅游者在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时,应要求旅行社在合同中明确交通、住宿、餐饮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旅游者应当交纳的旅游费用及交纳方式;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停留时间及购物场所名称;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及价格等。
第二,《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同一旅游团队中,旅行社不得由于旅游者存在的年龄或者职业上的差异,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的合同事项,如附加费用等,除非旅行社提供了与其他旅游者相比更多的服务或旅游者主动要求,违者要受到处罚。
第三,如果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仅因旅游者年龄或者职业上的差异,对旅游者提出附加费用要求,或者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或者以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相威胁,旅游者可以向旅游目的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要求立即制止旅行社、导游、领队的行为,也可在旅游活动结束后,向组团社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投诉,要求赔偿。
第四,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仅因旅游者年龄或者职业上的差异,对旅游者提出附加费用要求,或以欺骗、胁迫等形式要求旅游者缴纳附加费用的旅行社和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将依照有关法规予以处罚。
所谓“附加费”是指参加旅游团的老人和小孩,除了向旅行社交纳正常的团费外,还要另交一笔费用,且不同人群、不同线路,费用也不同, 有的甚至占了团费总额较大的比例。
记者以游客的身份来到一家旅行社,当提到带老人和孩子出行时,工作人员说香港游55岁以上老人要再交1000元到1200元不等,21岁以下孩子交得更多, 如果需要独立的一张床的话,再交1600元到1800元不等。另外,多家旅行社都表示参团的老人和孩子要另外收费,有的旅行社甚至表示附加费用不会写进旅游合同。但在旅游行程中,旅行社并没有提供任何附加服务。
不仅港澳游收取附加费, 像新马泰等旅游线路也要收取老人附加费。据业内人士透露, 为了吸引更多游客,旅行社之间恶性竞争、抛出低于市场平均价甚至低于成本价的团费。 为了赚回利润,旅行社就要依靠游客购物来弥补,可老人和小孩由于购物能力较低,因此旅行社就要增加团费。
国家旅游局近日发布的第三号旅游服务警示强调,旅行社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或者对同一旅游团队旅游者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合同事项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罚款。 如果市民在旅游过程中遇到个别旅行社擅自加收费用的情况,旅游者可以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将依照有关法规要求旅行社退回收取的附加费,同时对旅行社予以处罚。